未招用前期被裁人员是否违法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3-18 21:10 编辑公司在去年11月份因效益不好,经营出现困难,裁掉了六个员工,在今年的3月份又开始招聘其他岗位人员,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属不属于违法行为?请高手帮忙!多谢啦!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人员。若LZ所说的其他岗位与之前被裁人员没有任何或基本没有关联的话,不考虑优先录用也是没关系的。
针对同等条件下,未优先录用被裁人员的,劳动部门会如何处理?其实这个我也很想知道,没有真正遇到过。 首先,裁员仅适用于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裁员的。
其次,裁员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
最后,真正要裁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如果你们11月裁掉的6名员工没有经过正式程序,那就有可能存在风险,如果当时是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就没什么问题。
公司这样做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效益不好就通过裁员来解决,员工没有归属感,企业没有凝聚力,珍重!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违法。《合同法》中是这么说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注意“本条第一款规定”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而不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从楼主的话题,我仔细再看合同法条款,发现公司在缩减人员时要分清是裁员还是辞退?界定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数/所占比例要求和程序要求?如符合,除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形,其他情形裁掉的话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不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只能说是辞退,合法辞退补偿金是肯定的,不合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俊汐 发表于 2015-3-18 2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 ...
你依据的是劳动法,我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才发现两个法律是有矛盾的。
但我觉得结果应该是肯定的,不违法,优先录用不等于非得录用。 如果是依法裁员,现在又重新招聘,不录用裁掉员工,不违法。更何况,LZ也又提到,是招聘其他岗位的员工,那就更没有问题了。 解除和招聘之间本身没有矛盾关系。
一次过解除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时在职员工总数20%的,属于裁员性质。如果公司从新招聘该岗位的时候,需要优先该批人员。
裁员需要报备,又有多少公司有做呢......
被裁的员工都可能找到新工作了,谁又愿意再回来呢......
别想那么多啦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5-3-19 08: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依据的是劳动法,我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才发现两个法律是有矛盾的。
但我觉得结果应该是肯定的,不违 ...
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其实也没真正遇上过,这种事情公司随便找个理由说你不合适,劳动部门也没法去强制干涉 个人认为只要手续齐全,双方都没有意见,都接受的话,就是合法的。 谢谢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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