昧拾金公爵 发表于 2015-3-19 18:52:37

新公司成立,从老公司调员工过去该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

本帖最后由 昧拾金公爵 于 2015-3-23 18:08 编辑

新公司成立,其实是一个老板(但是法人不同),只是为了税的问题在综保区建了一个小公司,两个地方距离只有10分钟车程。大概要转100人过去(分批转),可能一批20-30人。老公司有2000人。也就是如果员工不愿意过去也不勉强,愿意调过去的员工公司也不会因此提供经济补偿,但公司承诺调过去的员工在公司人事档案中入职日期是按入职原公司的时间算。
目前的操作方法是先开会,同意的员工先签退工单和新公司合同,不愿意的员工再逐个谈。退工单是有好几个选项
合同期满; 辞职;自动离职;协商解除(单位提出);单位解除;除名;其他;协商解除(个人
提出);
让员工选择“辞职”一项,合同照样签,无固定期限的还签无固定期,其他人保证和之前的加起来一共不超过10年。然后出通知贴在公告栏,告知大家人事档案中的入职日期是按入职原公司的时间算。请问这样操作会有风险吗?说实话本人心态好矛盾,一方面当然希望员工可以顺利调过去,不要有人要求赔偿;另一方面也希望如果新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经济补偿时也得连之前的工龄一并算上。希望有经验的朋友来谈谈自己的想法,谢谢~

俊汐 发表于 2015-3-19 19:12:37

如果新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经济补偿时也得连之前的工龄一并算上,这个作为HR你不用考虑,因为既然公司领导同意这么操作,那就没啥问题。
只是我考虑一个问题:假设A员工2009年1月入职,新公司2015年3月才注册成立,合同期限还是从2009年1月签订,试问合同开始日早于公司注册日,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即便两个公司属于同一法人,若两者属于母、子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关系的话,那这么签订合同没啥问题,甚至可以以出差支持工作的形式,不签合同都无所谓,改签合同也没啥关系,但是若两者没任何关系,属于独立的公司,到时公司破产之类引发经济补偿时,到时合同的期限部分应该会被劳动部门认为失效,对于员工而言,损失了经济利益。这点没遇到过,仅为个人担心,求专家解答,我也好学习一下。

昧拾金公爵 发表于 2015-3-19 19:22:57

俊汐 发表于 2015-3-19 19: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新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经济补偿时也得连之前的工龄一并算上,这个作为HR你不用考虑,因为既然公司领导 ...

合同期限是从调至新公司开始签订的,即重签合同,比如某员工之前第一次签了3年,第二次签了7年,结果现在是他的第五年,那我们就签到他之前7年结束的时候,就是一共加起来不超过10年。后面一次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了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3-19 20:59:43

我怎么感觉这么悬乎呢{:5_214:}

陈纯真 发表于 2015-3-19 23:16:52

这两家公司同一法人应属关联企业。
1、被调动员工需与原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
2、被调动员工需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计算。
  这涉及到年休假及离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陈纯真 发表于 2015-3-19 23:29:43

如果调出公司希望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调入公司也愿意全部承接被调入员工的劳动关系,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即调出公司、劳动者及调入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该协议可就三方劳动关系的承接、劳动者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种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的形式可以替代“劳动者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二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变更劳动合同中用人主体的目的。
三方在《劳动关系签转协议》中,可约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调出公司变更为调出公司,其工龄从调出公司顺延至调入公司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等权利义务。这种情形下调出公司就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由调入公司承继劳动者在调出公司的工龄。这种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的方式不仅节省企业用工成本,并且简化了不同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相应手续,减少了企业HR工作量。如果在不同企业之间人员调动时,调入公司与劳动者关于权利义务有重大变更和其它约定,就适用于“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处理方式,调入公司可借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契机,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如果约定连续计算工龄,则调出公司就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而言之,调动员工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是否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都可以由三方协商确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HR,在跨公司人员调动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形,于“劳动者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调出公司、劳动者及调入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两种方式中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处理方式,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俊汐 发表于 2015-3-20 07:41:04

昧拾金公爵 发表于 2015-3-19 1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同期限是从调至新公司开始签订的,即重签合同,比如某员工之前第一次签了3年,第二次签了7年,结果现在 ...
万一公司耍赖,到时新公司倒闭,要赔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确定会从原先公司的工龄开始计算吗?万一不承认,员工的利益不是损害了吗?或是公司不承认前期合同,到时公司不愿签固定期限合同,那员工找谁说理哦

rainytao 发表于 2015-3-20 08:37:06

其实根本不用操作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操作调职,只要能证明新公司和原来公司是关联单位,新公司倒闭,工龄本来就是合并计算的。让员工本人保留调职凭证。这点不用担心。
我们集团主题是房产,也有四十多家酒店,有家酒店一直亏损,当地房产为了避税,就把酒店并入了房产的分公司,员工的合同要重新签订,我们的区域律师和当地劳动部门对工龄这块的认定都是一致的,都是要合并计算的。
其余的5楼已经回答得很详细很好了。

Allenlibing 发表于 2015-3-20 08:49:57

老板其实就是不想提前给赔偿金。
不过老板答应了新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经济补偿连之前的工龄一并算上,那么公司在与同意调动的员工签订新劳动合同时候,必须要加一条:原XX公司工作年限X年转入新公司XX,员工心里也有底了,老板也暂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了。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3-20 08:54:18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3-20 08:57 编辑

还是老问题啊,老板为什么老是想着赚这点小便宜呢?老板在担心什么?有本事你重新再招人啊,干嘛打老员工的主意。

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流程不走。偏偏要搞得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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