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汐 发表于 2015-4-10 08:28:41

70元保密津贴引发60万索赔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4-13 11:07 编辑

事件:
       老王是国内第一批电气工程专家,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后即被分配至中钢邢机前身———邢台机械轧辊厂。老王几乎一辈子时光都“奉献”给邢台机械轧辊厂,逐渐晋升为该厂五大公司级专家之一。2006年8月,老王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12月,老王到德龙轧辊工作,被中钢邢机申诉至劳动部门,理由是:老王2002年曾与邢机公司签署了一份《保护商业秘密专项协议书》,其中约定,邢机公司每月支付70元保密津贴,签署者老王有义务对技术保密,并且离职后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工作,协议有效期直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5年。因此老王虽然已经退休,但到其他企业任职,仍属违约,要求老王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费共计:60万元。
       老王每月保密专项津贴仅为70元,遭到原单位以违反商业机密为由的高达60万元的索赔。这让62岁的老王十分气愤,无奈之下和原单位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

        问题:老王应该给付公司这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吗?为什么?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那么何为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在竞业限制方面,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有如下两项: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虽然老王与公司有明确约定,并且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其保密津贴,但公司仍然很难追究老王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同时约定企业要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不能随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而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开始发放,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次性发放,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限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如果只约定员工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约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或者虽然约定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实际上没有支付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将会怎样。
      在实践中,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员工将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因此,本案中很难认定公司向老王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外,竞业限制不单单是对员工的约束,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等的、双方的、有偿的合同,企业与雇员都既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享有约束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因此而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国家对竞业限制补偿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区)有各地的标准。根据合同双方对等原则,每月70元的保密津贴是无论如何无法补偿老王不在同行业工作的损失的,仲裁、法院都不会支持公司高达60万元的赔偿要求。
       温馨提醒: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只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类人员离职后对其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是要向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虽然可协商,但不能违背当地的通行标准。

rainytao 发表于 2015-4-10 10:32:01

话题中的保密协议,感觉比较模糊,弄到最后怎么反而像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签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
至于老王是否要支付补偿金,很简单,姑且抛开他这个岗位是否有必要签订不计,看两点。1、保密协议里面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2、最关键的,有效期至终止合同后5年,那么看看5年内,该企业是否有按月支付保密协议费用给到员工本人,如果没有的话,那就不要理他,该干嘛干嘛,也不用赔偿。如果单位有支付的话,那竞业限制最多也只有2年。员工要赔偿的也不会有60W那么多,至于标准,看当地劳动部门的态度。

平江听雨客 发表于 2015-4-10 10:39:41

楼上正解。不过就算把情况想的极短一些,那么也没有60万这么多,70元每月,5年也不到1万元,凭什么要60万

俊汐 发表于 2015-4-10 11:03:43

平江听雨客 发表于 2015-4-10 1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正解。不过就算把情况想的极短一些,那么也没有60万这么多,70元每月,5年也不到1万元,凭什么要60万 ...

我们不但要看限制的期限,还要看补偿金额以及方式,或许从这几个角度入手,会有更为具体的结论

yangyanfen 发表于 2015-4-10 14:33:06

从案例中有很多细节都没有明确,建议楼主先了解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然后再设法找到当时的原件或者存档的文件,然后再考虑寻找解决策略。

总之不要没有准备就盲目的做决定。

yangdong19 发表于 2015-4-10 15:15:38

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保密义务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员工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具体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终上所述,老头是专业人才,无约定义务对专业性知识保密,同时因为其退休后公司也从没给其竞业限制方面的补偿,所以应该能赢得诉讼...

jimmybeau 发表于 2015-4-11 08:04:20

yangdong19 发表于 2015-4-10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同类 ...

{:1_1:}支持您的看法。

俊汐 发表于 2015-4-11 08:50:24

yangyanfen 发表于 2015-4-10 14: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案例中有很多细节都没有明确,建议楼主先了解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然后再设法找到当时的原件或者 ...

不要误会哦,这只是案例,不是我们公司发生的事,哈哈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4-11 19:23:19

大家分析的都非常好,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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