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派】“带车求职”合同性质该如何认定?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4-15 17:00 编辑“带车求职”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比较难处理的问题。以“带车求职”纠纷案为例,今天,应从劳动者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动报酬来源及报酬管理上的区别、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不同对象等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文 | 马晶晶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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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尽管一字之差,但有着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不管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支出劳动力和接受劳动力之前,双方总是需要进行平等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讲,双方具有平等性。而劳务关系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权,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维持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不能约束劳务提供者,用人单位也不用诸如《劳动考勤汇总表》、《职工工资与考勤登记》等对雇请的劳动者进行考勤。而在工作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不用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来考核劳务提供者,也不会要求其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案例一张某辞去了某公司客运司机的工作,自己买了一台货车,跑起了长途,干起了货运,前不久他“带车求职”,在一拆迁、建筑工地找到了一份清运砖头瓦块、建筑垃圾的工作。工地老板指定时间上班、指定时间下班,指定张某装卸,运到指定垃圾场。按车付酬,一月一结算。一个月后,工地清理建筑垃圾的活干完后,张某又在工地干了一段土方回填工程,也是按车计酬。三个月后因场地工作完结,张某被解雇。
案例二小李从领导小车司机的岗位上下岗以后,自己买了一台轿车,跑起了“黑车”生意,随着有关部门对出租车市场的整顿,非法客运受到了严厉打击,小李只得“带车求职”,找了一个给某水泥铸件厂老板开车的工作。小李受雇后,专拉老板上班下班、外出跑业务,闲时负责接送老板的孩子上学、放学。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固定的活儿,整天跟着老板、老板的家人转。老板负责燃油、修车以及其他行车的费用、承担轿车运行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等风险,每月给小李报酬8000元。一年后因老板买了轿车,小李于是连人带车一起被辞退了。
在劳动期间,张某和小李都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辞后老板均是以“雇车”为由,不承认与其有劳动关系,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他们被辞退后,都提出了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并诉至法院,最后,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承揽关系,不能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而小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当享受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等待遇。
同为“带车求职”,两人的遭遇为什么会不一样呢?所谓“带车求职”是指当事人一方自备车辆,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车辆及车辆驾驶服务,以换取相应报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车求职”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如何分析?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
另外,与公司签订协议时,签署“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真正的关系,应该理解为“承揽关系”。
那么,“带车求职”的法律盲点有哪些?“带车求职”却暗藏着不少违法现象,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带车求职”者都存在着如下违法违规问题:
1、几乎没办理过合法营运手续或营运执照;
2、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不能或者随意提供“报销发票”;
4、严重存在偷漏税现象。
如果任上述问题发展,必定会给社会安定带来麻烦。为此,在不能扼杀这种新兴事物的同时,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立法时,不但要明确“带车求职”的监管部门,而且应警示求职者和雇佣者的风险意识,尽量要求他们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出现纠纷或违法现象时便于依法处理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日要点签署“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从一定意义上理解,应该被认作为“承揽关系”。 真心学习了{:5_248:} 俊汐 发表于 2015-4-16 0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心学习了
要是楼主能有时间多一点互动就好了。 俊汐 发表于 2015-4-16 0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心学习了
一起学习。{:2_31:} 以前招司机遇到过这样的求职者,不过后来没有用。 anne安丽 发表于 2015-4-16 16: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前招司机遇到过这样的求职者,不过后来没有用。
但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必须时时注意 认真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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