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缴纳与劳动合同签署主体不一致的风险
A公司录用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在关联公司B公司名义下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员工或A公司也从未与B公司签署有任何协议或合约,且员工对A公司的这种操作方式也并不十分清楚)。请问:1. A公司该做法会不会有任何法律风险?
2. 这样的操作方式,对员工而言,会不会有影响?
当然有风险,公司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呢? 从公司角度来讲,倒不是为了少缴或补缴员工保险,只是为了从“财务方面考虑账面“平衡”。 呵呵,这公司是自作死不可活。出了任何问题公司都跑不了。既然是关联公司就可以做一个内部派遣协议什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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