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狼 发表于 2005-10-26 23:31:00

[转载] 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得到补偿范围和补偿办法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因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2)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

(4)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6)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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