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贤朱茂林 发表于 2015-7-24 15:29:31

劳动争议---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5-7-24 16:02 编辑

劳动争议---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案例】吴某是某媒体的首席记者,负责新闻采编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除约定吴某的岗位为首席记者、工作职责新闻采编外,还约定了负责经营活动,并根据经营收入提成。几个月之后,吴某突然收到单位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了解得知,单位的理由是国家有规定,新闻媒体单位的必须实行采编与经营相分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吴某认为国家的规定不是新规,而是每年都有的,况且自己的主要工作是新闻采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没跟本人协商,也没通知工会,所以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民事一审、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事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但鉴于劳动合同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判决单位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适用】
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然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情况是复杂的,如果企业面临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则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将涉及到人员的调整问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中,除最为常用的违纪事由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是企业常用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企业运用该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正确的操作规范,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对于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客观情况必须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达到了重大程度。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客观情况”指的是劳动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比如岗位、资质、工作地点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重大困难,比如企业内部部门撤销、经营地址搬迁、企业转产等。这种变化必须达到重大程度,而不是一般性变化,比如部门人员编制压缩就不属于重大变化。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应当以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的影响程度为标准。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必须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如果没有达到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则该条款不能使用。如本案中,新闻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采编与经营分离的原则,虽然单位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新闻采编工作和经营工作,依据新闻出版行业的行规,即使取消吴某劳动合同中的经营工作和指标,也并无影响该合同的绩效履行。因此,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并未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实践中,企业常以岗位撤销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的时,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的组织架构,即工作岗位是特定的,而从事具体岗位的人员是不特定的。用人单位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合同,必须先由企业管理层或决策层对于岗位撤销做出决议。

再次,在程序上,必须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就责任而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该事实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单位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但不包括离职补偿。如果协商的内容涉及离职补偿,则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在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

最后,在结果上,必须有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以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为前提。判定是否构成无法协商一致,应以企业方或职工方的明确表态为准,如企业明确表示不同意职工提出的条件,或职工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作为企业而言,在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作出不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表达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
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部门调整、经营场所搬迁、业务调整等都是常见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必须做好劳动关系的调处工作,合法谨慎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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