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und 发表于 2015-8-13 10:02:48

9月3日如果工厂上班,工资怎样计算?

        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决定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并作如下调休安排:
       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问题是:如果9月3日不能安排放假而是上班,当日的工资如何计算?
      
     说法一:按法定假给三倍算。
     理由:
     是属于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是行政法规,因此,2015年9月3日就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一次性、临时性节日。
     具体为《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说法二:按正常工作日工资计算。
     理由:
       一、根据现有法律规定,9月3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可以看出,9月3日并非今年才有,实际上早在1951年8月13日,当时的政务院就发布了规定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1999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抗日的纪念日有“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
      因此,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不是法定节假日。

      二、国务院下发的放假通知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改变9月3日为纪念日的性质。
      虽然本次通知是以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但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制定“行政法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最直接的判断标准是“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而本次通知的文件号为“国发明电〔2015〕1号”,显然并非国务院令,末尾也未见总理的签名。因此该通知仅仅是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远低于由国务院令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无法改变9月3日为纪念日的法律性质。

任珺 发表于 2015-8-13 13:53:30

个人觉得还是应以“三倍工资”结算。

龙哥 发表于 2015-8-20 10:50:05

原则上特别指定的法定假日最好放假,如果实在放不了假,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按国家的相关指引操作既可,如这个后面出台的加班规定按2倍计加班费

童光红 发表于 2015-8-20 14:09:18

按双倍工资结算

长新金属 发表于 2015-8-25 11:53:34

好像是两倍计算吧

ssund 发表于 2015-8-31 09:39:59

已经出台按二倍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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