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有没有加班费?如果有如何计算加班费?
目前一家制造型行业,部分员工的薪酬实行的是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的方式进行核算。工作的原因,周末也要上班,公司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合同签核的也是综合工时制用工。
问题:员工的工作量没有定额,做一件给予一件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考核他是否来上班和上班的时间,请问如果员工全月的上班时数超过了167小时,那超过的部分其实已经给了员工计件工资,是否还要给予加班费?(最好有法规依据) 要支付加班费的,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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