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止劳动合同,不予支付其期间工资,该.....
本帖最后由 时光匆匆匆匆 于 2015-10-22 08:16 编辑请教各位大神,《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三)条,应该如何理解?可以不予支付的期间,具体是哪期间?
谢谢指点!!
原来在于“中止”二字上,“中止”、“终止”意义大不相同。呵呵,自说自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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