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ylon 发表于 2015-11-3 10:28:21

与住房公积金补缴相关的争议

      某公司A,2001年收购某单位B,单位B原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100多人,收购协议规定,如选择离职则对离职职工进行工龄买断,如选择继续工作则保持事业编制身份(原有工龄锁定),签订劳动合同,单位A保证这些职工收入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并根据效益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17日开始实施,2009年单位B所在地同类事业单位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2011年公司A(包括收购后的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
        争议:原属单位B的职工要求从2001年收购时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A认为这些职工仍保有事业单位身份,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从2009年开始进行补缴。
        如果您是公司A的人力资源经理,面对这个问题,您会对公司有哪些建议?

ceylon 发表于 2015-11-4 16:25:24

人都去哪了??

ceylon 发表于 2015-11-6 15:27:04

人都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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