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高志信HR 发表于 2015-11-4 17:39:06

买菜与工伤?里面有文章

「导语」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为工伤”是误传?当新闻不再是新闻,其真正含义您是否明了?这些看似煽动的新闻又到底孰是孰非?如果您在此前没有结论,那么在此文中我们力求让您得到满意的答案。

最高法院在去年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各种媒体也开始争相报道,新浪、网易、光明等网站以及各类报刊随即出现了“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等言论。那么这个新出台的《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关键点合在?如何才能“正解”呢?

首先,我们先简单解读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规定》中包含十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旨在对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补充。

那么针对顺路买菜受伤是否为工伤的问题,应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进行分析。

其关键包含两点: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等事故”的界定。首先,“上下班途中”应考虑到时间、目的及地理位置三个方面,即发生时是否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线的合理性;其次,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明确指出了事故类型的范围。

鉴于以上情况,在办理工伤认定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单位上下班时间的规定、居住地所属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房本、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报告等。因此,简单地说下班买菜意外受伤就可以报工伤,显然过于草率。

举个例子:某人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顺路逛街花费了一个小时,后在路上买菜回家,在途中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意外原因均与法条规定不符。

对于新《规定》的出台,使近年来出现的“灰色地带”明朗化,从“无凭无据”到“有法可依”。也使得工伤的认定更加“接地气”、更加“亲民”。此外,还需要注意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旦有以下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希望此番对“买菜与工伤”的解读,能使您结合日常生活与工作对法条有更为直观地认识。最后,虽然国家对于工伤的界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但还是提醒您多多注意安全。健康生活,努力工作,避免意外,“远离”工伤。

necary 发表于 2015-12-1 12:34:28

收到,谢谢啊

天下智尊 发表于 2016-3-21 16:21:19

收到了,谢谢!!

ly166 发表于 2016-3-28 14:02:50

工伤这块,确实有很多员工进行误读。还是需要大家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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