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协议的一个问题
我单位与员工签订了限制竞业协议,员工离职时如果去与我单位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就互相签订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赔偿。但是现在发现有的人离职时并不具实相告去向。我想问一下各位:这种以欺骗手段签订的终止协议有效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追讨违约金可以吗?你先确定几个要点:
1、竞业限制的签订对象,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签订对象不符,那这份竞业限制也没有效力。
2、竞业限制生效后,单位是否有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请不要再提什么违约金的事情了。 支持楼上的观点{:5_257:} 这种情况下不好说,一名员工离职后,如果经过一个公司的过度(仅仅为过度),再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中,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违反协议。所以,如果真涉及商业秘密,非常关键的话,签订协议,待员工离职后,按协议支付对应的补偿金,之后在一段的时间内,如果其出现在竞争对手中,完全可以追偿。
同意二楼的观点,另外,补充一点: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期不能超过2年 楼上各位说得已经很全面了,我想说的是企业还是自己做好内控和保密措施,像这种竟业限制在中国其实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员工不一定要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很大,毕竟东方人相对有灵活的头脑! 欢迎大家精彩的互动{:5_239:} 以上各位亲都很详细的说明白了。
汇总一下下哦,请不要丢水瓶,呵呵
1.竞业协议必须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商业机密人员,不是谁都有资格签署的。这是对象的问题。
2.竞业协议必须要有补偿金的,因为对人家有限制你就补偿,补偿金是双方约定的,不是双方约定的,就没有效力。这很重要。
3.竞业协议是有期限的,不一定是2年,如果竞业涉及到的核心技术或商业机密延续期长,可以双方约定,但必须与补偿金对应。
4.竞业协议的履行,这是关键,毕竟员工离职后不好管控。这里面就有一个小技巧,你可以在竞业协议里明确“补偿金的支付与协议期内工作情况报告相结合”即,按月或按季度支付补偿金,但必须本人提交期间工作状况的报告,见报告不涉及竞业的,企业足额支付补偿金,一直到竞业协议期满。如果离职员工提供了虚假报告或者不提供报告,这是他存在违约,只要核实确实发生了竞业内容,那企业就可以依据合同法提起讼诉。呵呵呵
5.需要特别声明,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约定,不违法,你就尽情约定,明确各自义务权利,即可。
6.提供法律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很广泛呀 看来熟练“劳动法”真的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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