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分公司,人员合同重签问题
案例:公司旗下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人员之前全部以总公司的名义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保五险一金也是缴在总公司名下),办公地址也一样都在杭州,子公司在北京注册的,但实际业务是在杭州做的。现在因为上市的关系,子公司名下要放一些人去,所以以子公司的名义在杭州开了一家分公司,一部分人员的社保关系等要转去这个子公司新开的分公司去。这样的话需不需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办公地点、待遇什么的都不变。)还是只签个变更协议?具体怎么操作?肯定大侠指点
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主体都发生了变化!(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这个不算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么?签个协议不行的么? 因为涉及到社保关系的转移,所以办理录用手续时肯定要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据我所知,目前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公司都要提供《劳动合同》的,所以还是要与员工们重签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理论上,不变更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公司有开设分子公司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就行。
但是从实际操作上,不变更后续的相关员工手续办理及员工经历证明问题会非常繁琐,建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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