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和合法适用
年终岁末,考核是每一个HR都绕不过的话题,“末端淘汰制”这个舶来品在年终考核占有重要的戏份,这个传说在GE执行得很好的制度,自传入中国来被很多企业管理者奉为圭臬。对于末端淘汰制度最直观的的理解就是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直接被企业辞退解雇,如此操作定然需要面对合法性的挑战。当下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外乎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既然是淘汰则是单方行为,协商自然解释不过去,法定解除规定那些情形也没有十分靠谱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似乎是个不错的适用,然,细究之下,该疑问“末位”就是“不胜任”吗?且程序合法的问题有显得十分突兀。
哪——在当下中国的法律环境中,末端淘汰制的合法性如何?企业HR又当何如合法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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