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HR,你会同意如此协议内容吗?
临近年底,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讲,大多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一些单位会在此时进行人员盘点,淘汰掉不合格的人员,作为HR,我相信很多朋友都要担当起谈判的角色,最近我做了一批淘汰人员的离职谈判,入职时千般好,离职时千般坏,对于离职的人而言,这个时间确实是比较闹心的,基本都是本着达成一致的原则进行。谈判的终结是签署离职协议书,其实本是固定模板,但是对于这一批人来说,条款还是需要做些修改,这也是正常的事情,今天遭遇一个诉求,当然最后已妥善处理,我在朋友圈讨论了一下,发现大家意见并不同,所以也拿出来大家看看,如果是你,你会同意吗?为什么?
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公司),乙方(员工)
甲方将在收到本协议书的30天内支付离职补偿金税前人民币XXXX元,如果乙方未确认收到此款项,将视为甲方与乙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将继续回来工作,视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欢迎大家讨论 呵呵,很明显这样的协议是不被“保护”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协议,应是基于双方已将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及条件均已沟通确认无异议后立下的书面书函。而目前的协议内容显然只是公司单方的意图,明显有失公允。 不对等,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不敢拿出来,不知道是基于什么标准而出具的 同意一楼的意见,这样的协议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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