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代价太大,可不可以关闭公司提前解散
公司经营不好,老亏钱,裁员里面孕妇太多,代价太大。另外这家公司业务小,也没有什么用了,想注销关闭,这样员工合同自动终止,赔偿是不是会少一些?大家有过这种经验么?注销麻烦不?谢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客观条件的终止,是进行经济补偿,不用双倍赔偿。 经济上没有什么差别,裁员手续上麻烦一点! hipyn 发表于 2016-3-24 14: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济上没有什么差别,裁员手续上麻烦一点!
好像孕妇变成合同终止,少赔点是么?而且不违法了 裁员和公司注销的情况 分属劳动合同法41条和44条(四)(五)
结合劳动合同法46条来看 裁员和注销 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均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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