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中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有下限?
本帖最后由 枫行 于 2016-4-1 15:09 编辑目前在整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中有看到对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下限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医疗期满)、第八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九条(濒临破产或经营困难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我在网上又查到另一种说法-----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我有咨询过仲裁处,其告知就是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下限规定。我想咨询一个各位同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有下限,若有下限的规定,那么是以哪种为准。谢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劳动者医疗期满
2.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
3.濒临破产或经营困难而裁员
网上查询的另一种说法1.劳动者医疗期满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工平均资标准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补偿金
3.濒临破产或经营困难而裁员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最低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在的劳动法规 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参考 平均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如低于按最低工资计算。 取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月发放工资标准取平均值进行计算。不存在单位平均工资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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