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解除合同双倍补偿?
本公司是一家服饰公司,2014年11月19日聘用一名员工做营业员。该员工在2016年的7月22日请人流病假14天,公司与员工协商病假时间为位7月22日到30日,其他时间年假冲抵。因为该营业员的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而且年假必须在8月31日休息完毕。前提是该员工在2015年的8月也因为人流病假休息14天,当时公司给到全部病假。同时考虑到营业员所在商场不能长期没有人员,所以将该营业员调岗到其他店铺。员工不接受公司的年休安排,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上班,公司根据旷工3天,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不认为是违法解除的理由:首先在该员工入职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员工请过人流假,公司如果不想给人流假,当时就解除,没有必要等到今天?其次调岗的原因是,现在商场临时员工难找,半个月的时间找不到临时人员只能找到正式员工,因此才将该员工调岗。第三是新的工作地点离原来的工作地点车程1.5小时(上海)同时上班时间是11点半到晚上6点。、
现在冲裁的结果要公司赔偿双倍,我们公司在准备上诉。现在仲裁都是保护员工的利益,实体企业税费高,人力成本高,员工还难搞,做人事的真苦啊!
已经邀请好友过来解答了 我有几个问题。
一,病假单上写的是什么原因休息?如果是小产。没有的争论,必须给足。如果是其他,可以按病假来。
二, 跟员工协商假期的时候,有没有书面材料或者视频,表示员工有同意这么休息。
三,你的调岗是在休完假之后,有没有书面材料通知和告知的环节。
四,员工在入职时,有没有签规章制度相关的东西。
到仲裁,一定要书面的材料,签字的东西为准。 调岗已经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了,且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要有书面形式的确认才可以,单从这一条,公司的调岗都是不成立的,然后再依次进行旷工的处罚,当然也不成立。
看的时候感觉有点乱。。。我的理解是这样的:15年的时候,公司给的假期,即全部病假的休假方式给员工,员工是接受的;然而,在今年,只不过是想把假期改成 “病假+年假” 的休假方式给员工,然而该员工现在的这个岗位不允许这样的休假方式,因此,贵公司不得不将她调到别的岗位。。员工不同意,所以公司根据旷工三天的规定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其实我在这里有个问题,是员工在调休之前就已经被调岗了?还是在调休之后才被通知自己被调岗了?)
首先,就这个调岗的合法性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贵公司当初并没有就调岗问题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更改劳动合同得内容,严格来说,这次调岗是并不合法的。违法就会有赔偿问题出现。。。
其次,如果该员工是在调休之前被调岗的话,也就是说现在还是怀孕期间,那么怀孕期间随意调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行的。。。
最后,表示得到的信息有些混乱,希望楼主能叙述得清楚一点。。{:5_252:}
看不懂,调岗是不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呢,有没有员工签字同意。单从文字描述,感觉公司不占理哦 这个事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旷工3天的时候,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各退一步。
强硬接触,没有补偿金,这种情况引发劳动争议可能性很大
公司有一万种理由,员工只要有一种理由就够了,这样做不合法。
仲裁判的没毛病
对于公司来说现在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认栽
如果不认,以后可能会更麻烦。 看到大家给的建议了,谢谢!很多事情都是在沟通,公司也觉得遇到这样的员工只能算公司倒霉了,来到公司不到一年请人流假,业务给到了,但是由于临促只能固定工资不做销售,因此,只能是人在无业绩。谁想到不到一年该员工又请人流假,业务想我已经照顾过你一次了,这次你正好有2天的年假未休,用年假顶病假,她也好和公司沟通,自己还和员工是老乡,谁知道员工不买账,因为公司规定年假必须在8月31日休完,也就是说如果病假完了,该员工还是会请年假的,员工本身是做一休一的,这样又是4天,如果加上病假,一个月20天不上班,这个店的业绩也就少了一半。这个事情发生感觉公司是弱者,员工认为你该给我的就要给我,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啊。业务在她能处理的范围,调该员工到其他店铺,就产生了上述的问题。谁能站在公司的立场上考虑一下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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