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质疑联想原罪之三
质疑联想原罪之三――孙宏斌案,看柳传志对“挪用公款罪”明知故犯?Posted by蒋月青根据公开报道,1990年,联想前少帅孙宏斌,与柳传志发生冲突后,在柳的举报下,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7年。针对此,贝老东律师指出,这说明柳传志对何为“挪用公款”非常清楚,可以说精于此事,涉嫌明知故犯。
孙宏斌刑满后,经本人要求,与联想、法院交涉后,法院撤消了原判决,指其为错告、错捕、错判,给予平反。
贝老东律师认为,柳传志将北京联想552万美圆借贷给外商,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多数人支持、通过,形成决议后由法人、董事长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然而,1995年11月28日,由北京联想董事长曾茂朝、董事倪光南和张祖详联名签署的文件已经说明,不存在这种可能。该签名笔迹的真伪,可由法庭验证。直至2000年9月,中科院给予4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复函及其附件,均未提到存在董事会集体通过的决议,更未出示。假如《质疑联想原罪》专题问世后,突然冒出这样的一个签名决议,其真伪,那就更需被法庭鉴定了。
第二、经中科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予批准并书面认可,由中科院主管领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当时,中科院分管领导是严义埙,中科院院长为周光召。联想的借贷,由上级领导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不知此事,这恐怕不合程序,是否已涉嫌违反《公司法》?同样,直至2000年9月,中科院给予4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复函及其附件,均未提存在这个中科院的决议,更未出示。假如《质疑联想原罪》专题问世后,突然冒出这样的一个签名决议,其真伪,就更需得到法庭的鉴别了。
无论如何,“曲线赠送”借贷552万美圆给外商个人,负债持股长达5年,并最终套现近百亿港币,归外商个人所有。这样重大的一件事,应由检察机关调查起诉,究竟事情的全部真相如何,究竟是否违法,应由法院判决。
中科院并不具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更不具备擅自修改法律,擅自执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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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浮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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