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名称的误用,如何化解?
本帖最后由 denli8 于 2017-5-11 22:01 编辑员工在离职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保密合同》:此合同的第九条的原文条款为:
九、竞业禁止:乙方承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在聘用期间和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后的五年内,不得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经营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商业行为。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甲方管理规定办理,甲方有权解释和修改管理规定,涉及乙方义务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员工离职一年后,根据第九条的条款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已经遵守了竞业禁止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费用。
目前可以确认的证据为:
1、该员工目前的工作公司经营范围与我公司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构成竞争关系
2、该员工确实在该公司工作(有社保清单可以证明)
3、该员工目前在该公司的工作岗位与在我公司的工作岗位一致。
现在的矛盾重点,申请人认为,在上述第九条的条款中包含有“经营”二字,属于竞业禁止,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但我个人认为,投资与经营之间以顿号连接,根据上下文规定及常规标点符号用法,此处应当翻译成为“并且”更加合适,
即“不得投资并且经营与甲方业务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投有竞争关系的商业行为”,因为正确的竞业禁止并
不是这样用的,而且这份协议的标题是《保密合同》。当前协议名不副实,实际内容上限制的是员工的投资权,而非劳动者的择业权。
这一点儿实在不知道如何化解,请各位大咖帮助,谢谢!
如果这个顿号翻译成“并且”是否有相关的法条支撑,目前申请人将这个顿号翻译成“或者”,认为这就是典型的竞业禁止。
以下为原文截图
本帖最后由 denli8 于 2017-5-11 22:04 编辑
这个文档是2015年度签的,都一年多过去了,
当时也不太懂这个东西,从网上下载下来的,
然后就员工签署了一下。
确实,以后都得小心,不能大意,小心谨慎最重要。
结果,结果就这样悲剧了。
案件进展:
目前已经进行了仲裁的庭审,正在裁决当中,预计下周内会有结果。
期待最新结果的更新。 大中华的文字博大精深,这叫读书百遍其义自现……看来文字类的协议需慎重。 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是比较的气愤,难道就这么缺钱么?
所以,准备抽时间将事情的来龙去脉整理成网页向社会公布出来。
也提请各用人单位注意。
遇到这样的员工,说不定哪一天,就是你的大麻烦,不管结果如何,单是
过程就会让你很难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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