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主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情况基本上很少见,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其它原因而出现。所谓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对于工伤赔偿主张的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有这么几种认识:其一,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即应当到岗上班,这时起算仲裁时效;其二,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工伤职工就应知道其构成工伤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其三,用人单位出具通知要求工伤职工上班的时段为准;其四,伤残等级出来后,时效开始计算。笔者认为,应当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收到之日起算一年时间,如在这期间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即视为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和萨 发表于 2018-5-5 2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你在案例中也没有说清楚从A公司到B公司是调动还是 ...
谢谢!你的回答很详细,周末愉快! rainytao 发表于 2018-5-3 15: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即便现在找到A公司,也是可以拒付的。
这个不一定的!要看A公司与B公司是否属于一个集团内,及劳动合同。 学习专家意见 学习一下! 个人意见:首先法人都不一样, 还是找A公司,另外2年了过时效了吧。建议咨询仲裁局 仲裁时效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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