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仙一个“停岗留薪”的问题!
公司是一家机加工企业;人物是机加工车间的技术工人;
事情原发是,机加工工人在工作中对部门负责人的加班安排不予配合,经常以不愿意加班为由不配合加班,每天8-20点到点就下班(该公司之前经常要求工人加班至22点或是更晚),因为该机加工工厂给员工支付的是“责任制工资”,每个月都在10000元左右;且该员工在之前的工作中偶尔有将产品加工错误的情况,但价值均不高;
第二天人事部通过书面通知(并盖章),以损坏产品为由通知该工人即日开始“回家停岗留薪”三个月,期间每天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打卡即可,打完卡就可以离开且不用工作,每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约1500元),并说明三个月后依据表现决定是否恢复上岗;想问问大家,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各位大虾来分享一下吧 违法,鉴定完毕 1、企业加班是否每月大于36小时,若大于,企业违法;
2、停岗留薪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薪酬的约定;
若无约定:企业违法
若有约定:若1500按约定是未完成的标准,则在不安排员工停职的情况下合法
3、文中的情况不合法 本地区该行业普遍存在“加班超时”的情况,劳动部门对这一行业的责任制工资也见怪不该,如果要和公司硬来,公司也可以后续按照基本工资+不超时加班费的工资结构支付,这样一来,员工收入减少明显,最终会被迫离开,公司也没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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