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员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讨论:
1.上下班时间如何界定,是公司规定的到司、离司时间(早八晚五还是朝九晚六),如果员工有事请假一个小时然后入司或离司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个算不算工伤?
2.如果员工下班以后不回家在公司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是加班,是在公司游戏玩耍,然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算不算工伤?
3.上下班的路线,也是多变的,有的人有几套房子,有的人回公婆家,这个合理的路线又如何界定?
当然还有其他情形,大家可以一起讨论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知道下,如何判定工伤?
感觉确实很难界定啊,各位HR大虾是怎么看的呢? 个人想法:1说不好算不算,2不算,3应该算。 这话总没有明确界定的事情,言之有理就会得到支持,这也是一种制度的柔性。 1、只要不是明显的时间误差,比如早上9点上班,员工凌晨3点在日常前往公司的路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申请工伤认定(除非是得到紧急加班的要求,公司举证),其他情况基本会认定为工伤。(本条只能这样举例说明)
2、一般会认定为工伤。
3、家庭地址是指主要居住地点,比如该员工日常是住在江北区的,但因为到南岸区妈妈家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说,中途选择去了南岸区某商场吃饭,然后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目前审理案例中,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为绝大多数。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认定申请,是比较复杂,需要提供更多的举证材料,公司只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法官,不然就会引起劳资矛盾或侵害国家权益,都是得不偿失的。 yxmwj419 发表于 2019-6-13 14: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只要不是明显的时间误差,比如早上9点上班,员工凌晨3点在日常前往公司的路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申 ...
谢谢赐教 1、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员工违反公司用工纪律或“合规”提前下班,不影响其工伤性质,具体可参考各地法院判例。
2、请自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个人拙见,如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这个判定是否是工伤的问题,试问楼主,你是人社局的还是企业的,如果是人社局的,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如果是企业的,那么请你站在员工的身份上去做事。关于如何判定一起交通事故是否是工伤,作为企业的一方应当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静待人社局相关部室进行调查。公正的做出笔录,由工伤认定部门予以是否是工伤才行的。 “腾龙娱乐”的违规发帖竟然无人清理???@中人网总经理 关于第一条和第三条,据我所知,厦门地区如果发生此类工伤是需要提供员工的上下班打卡记录,以及上下班的路线图等材料的,但是如果都能提供上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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