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用假身份证”为由辞退员工该不该经济补偿?(真实案例)
发是东莞市塘厦镇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员工。2002年9月28日以“使用假身份证”为由被公司辞退,那天上午他还在公司上班。发是2000年6月份入厂的。当时他的身份证丢失正在家里补办,故以他人的身份证入厂, 而当时厂里不知是不知还是故意不计较便录用了他。他一直以那个名字使用, 直到离职之日。
其实厂里也知道有许多员工是以他人的身份证入厂的,发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因为厂里的工资发放改用银行代发,故每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给公司。当时发借用的身份证已到期,不可用,必须要办新的,而此时他自己的身份也早已办下来。故他要求厂里给他换号。
但厂里的行政部经理就是不给他办,并提示他自动辞职,辞职后再进厂,而当时有许多员工却可以换。
因为发在该公司已工作了二年多时间,便没有按经理的话辞职。当时是今年五月份,就这样一直到了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部以“使用假身份证”为由辞退了他。在这四个月里,他五月份工资直到离职之日才拿到,而后来的六七月工资是会计部发的,只要签名即可,故他都拿到了。这一次发工资会计部要他出具行政部的身份证明,故而有开头的一幕。
现发还在东莞,他认为公司以该理由辞退他不合理,而且即使合理,也不合法,故准备要与厂家讨个公道,如果厂家不予理会,他就准备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他主要提出:
1、厂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他当天还在上班下午便被责令离厂,于理于法不合,当晚没有地方住,只得在投影室渡过一晚。 因此厂要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补偿因突然离厂而无住所所造成的损失。
2、他在该厂已工作二年零三个月,虽未签劳动合同,便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厂家辞退他须补偿他三个月工资。
如果厂家不肯就此协议,他准备诉助于法律。请各位人力资源专家支支招, 他的请求合理合法吗?有多大的胜算?
谢谢了!
如有建议:
请邮:hzshui@puiching.net.cn
我的看法
劳动法有规定,采用欺诈手段签定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所以如真要诉诸法律的话,你们可抓住这点。(以上仅为肤浅看法)应该给经济补偿
用假身份证谋取工作,是不诚信,与用假学历骗取更多报酬或更高职位的欺诈行为而产生的后果不同。身份证仅是“良民”凭证,不可能据此获得超额报酬。个人认为,以此为由辞退这位员工,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应该给予补偿
发只是假冒他人身份证人员之一,说明假冒身份证在该公司是“正常”的现象,而该公司明知有这种现象,又不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终止,说明该公司存在自身的管理不善,亦或是对假冒现象的默认,那么这公司突然间辞退了发是不对的,应给予相关的补偿,并且发还可以向公司追索劳动保险。同意走走干干的意见
违法合同无效
RE:以“使用假身份证”为由辞退员工该不该经济补偿?(真实案例)
制度的不全,单位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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