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一个北京地区的社保问题,寻求大家帮助,谢谢!
公司员工王某,于05年5月将社保转入公司,由于其在上一家公司的社保基数是2500,而北京社保规定一年内不允许调整基数。所以公司就一直按2500的基数为王某上社保。06年1月,王某从公司离职,由于其的实际工资高于社保基数2500,所以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其实际工资为社保基数,将未缴纳的社保金额补发给个人。
现在请教:
1、由于王某的社保在转入公司时就是2500的基数,公司是按照社保的规定来操作的,并非公司故意降低其社保基数。这种情况下,公司属于违法吗?
2、王某要求将未缴纳的社保金额补发给个人,这个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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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难度。我个人认为,单位的行为没有违法,也没有必要把社保基金补发给个人。RE:[原创] 一个北京地区的社保问题,寻求大家帮助,谢谢!
1 公司按社保规定,不存在违法.2 既便是公司需要给职工补交社会保险,也不能发给个人.这样做是有重复支付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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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这样做不违法;第二条王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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