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者 发表于 2006-3-23 22:06:00

[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因为现在有许许多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企业是我们国家税收、财政的支撑,如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把企业利益弃之不顾,那么我们的国家就危险了!!
《劳动合同法》比12年前的《劳动法》更加偏袒劳动者,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讲,他们处于劣势,有偏袒的理由,我们的父母兄弟、亲戚朋友都应该被保护,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但这种偏袒忽视了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才、核心管理人才、核心营销人才,企业是弱势,弱势用什么来保护?这些人想离开企业,好一点的打个招呼,法律已经限制了企业收取违约金的数额(甚至违背了竞业限制的赔偿金额都进行了限制),可以翩然离去;差一点的招呼都不打,你也不知道他到那里去就业了,到法院起诉也找不到应诉的对象,政府哪个部门也不管这段,所以企业牙被打掉了,只能往肚子里咽(我们看到的劳动争议都是企业被劳动者投诉,因为企业人才流失一大片却投诉无门)。政府不为企业作主,完全靠企业自身能力留人,在世界列强踏上中国国土的今天,我们的企业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人才流失而毫无办法。我们的企业完了,我们国家安在???
第二:对于劳动者中的害群之马,《劳动合同法》辞退的条件更加严格了,甚至把《劳动法》都改了,比如第三十二条,“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不能解除啊???——还有,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是不是说违法判三年刑,刑满释放还得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啊??这和第三十二条是不是有点矛盾?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意思就是:优秀人才流失的时候,企业没权力限制,甚至多约定一些违约金、赔偿金都是违法的;害群之马类的员工,企业越来越难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时候,把犯罪分子都一起保护起来了!!

制定法律的官老爷呀,你们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将把我们国内的企业都变成由一大群从事简单劳动的加工厂!!!还想不想国家强盛啊!!

还有一条没看懂,第十五条脱产半年以上的培训才可以约定违约赔偿,那半年以下的就没说法了,那就别出钱培训了,培训完了不知道给谁培训的呢!是不是半个月?但愿是写错了吧!

按照第三十七条(一)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企业还要出补偿,如果企业愿意续签、个人不续签,企业是不是也要给补偿啊??用户“休闲者”于2006-3-28 13:24:29编辑过此帖。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6-3-24 08:18: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企业是我们国家税收、财政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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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交纳给国家的税收最终来自劳动者。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6-3-24 08:27: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对于第一点,你说的情况确实是实情,国家确实应该想办法建立一种约束机制来。对于企业来说,也不是什么都不能做。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来缓解目前的情况。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6-3-24 08:31: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对于第二点你的理解是有误的。关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前都有相关的条款,只是不太明确,现在明确了,但不涉及固定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仍按照原来的执行。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6-3-24 08:39: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并不意味着者劳动者触犯了国家法律被判刑,也不意味着被判刑的劳动者企业不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它只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做出的安排,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比如,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者应征入伍的情况,即可认定合同中止。用户“宇一子衿”于2006-3-24 9:03:24编辑过此帖。

Howery 发表于 2006-3-24 15:10:00

mniwcl 发表于 2006-3-27 11:26: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劳动者一般处于劣势,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应该的,但任何法律都有办法规避,因此,对于劳动个体而言,还是要加强自身的素质整体提高。

raviou 发表于 2006-3-28 11:18: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中国企业的悲哀

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保护广大的劳动者,不用多久,企业就变成西方国家的资本家了,那时人民的生活跟旧社会有何区别?我个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观点十分赞同,只是希望政府能够多考虑劳动者的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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