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 发表于 2006-4-11 13:58:00

[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评述(4)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条规定,在立法上显然属于多余,其他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进行规定显然不恰当,反之,是否应该规定,劳动者更改名字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只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因此,企业不可能长时间保留某一个岗位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这明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对于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如果该种限制最终确定是合法的,则说明劳动者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企业没有理由为其保留职位;如果该种限制是不合法的,应该由国家赔偿对该劳动者进行赔偿,而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保留岗位的风险。比如说劳动教养,期限多为6个月到1年,用人单位不可能停下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候劳动者回来工作。建议删除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建议删除该条,道理同上,除非该种不可抗力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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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评述(8)用户“彭志”于2006-4-24 11:35:36编辑过此帖。

qpd0824 发表于 2006-4-28 13:33: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评述(4)

你的很多意见等于说大部分条文还是停留在原来保护劳动者的水平上,立法不要随着形式的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不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亏你还是“基于本人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的经验”,去你的吧!

三石 发表于 2006-5-12 19:24:00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评述(4)

我只粗略地看了一下,我认为最荒唐的是职工如果死亡了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设立经济补偿的目的是什么?是补偿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贡献?从在企业工作一年补一个月这个算法看好象是,但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都体现在工资和福利中了。我认为经济补偿的设立是为了补偿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到重新就业期间因收入下降而产生的生活困难,或者说是重新找工作的培训、应聘费用。
那么死亡以后补偿什么了呢!职工死亡另有其他文件规定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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