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评述(8)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劳动争议应该按照劳动纠纷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而不是以仲裁或者法院审理时间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又如何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这个所谓的法律呢。这明显是一个基本的立法错误。)
三、结束语
一部法律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评价这部法律是否属于“好法”还是“恶法”的基本要求。
一部法律是否能得到拥护,而不是成为执法者寻找私利的工具,关键是取决于该法律是否公平、是否合理,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一部法律是否能或者执行,关键在于该法律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闭门造车。
从劳动合同法草案我们不难看出,该草案所体现出来的特点是:
1、 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甚至是极大地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将一些社会或者说国家的责任重新压给用人单位;
2、 扩大了劳动者的权利,免除了劳动者的义务。
简单来看这两点是,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用何种理由离开用人单位,几乎没有违约的风险,而不官用人单位是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该劳动者身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几乎随处可见的是赔偿的字眼和听命于代表劳动者的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字眼。
我们清楚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我亦担心,由于法律的缺陷,导致投资者的信心下降,执法的腐败,最终好心办了坏事。
按照目前国内经济仍处在初级阶段的状况,经济仍需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撑;法制仍不完善,执法仍存在很多漏洞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用人单位的高要求必然导致众多用人单位需要其他的方法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当然执法腐败亦会因此增加。而对于寻求合法经营的企业,往往会因此而导致成本比非法经营的企业要高,从而导致竞争力的下降,最终被迫向非法经营的企业学习或者走向破产、撤资等等。
这并非假设,事实上,社会保险这一规定的执行在现实中就证实了上述推理。
最后,我们尽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将我们看到的和想到的提交给我们的立法部门,希望能合理地采纳我们的意见。
更希望能获得大家的支持。
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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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及评述(8)用户“彭志”于2006-4-24 11:34:52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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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尤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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