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法频道编辑 发表于 2006-6-1 13:45:00

众说纷纭,说说你的看法!

用人单位花巨资送员工去北京培训,学成归来后,单位为他做了大量宣传,使其成为江苏省为数不多的高级速录员。成名后,这位速录员却提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单位遭受巨大损失。

    原告南京亚伟电脑速录培训中心起诉说,2004年8月,原告花巨资送被告戎某至北京一家公司培训实习速录技术。学习结束后,双方于2004年10月1日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原告又花费大量财力和精力为被告做宣传,使被告成为江苏省为数不多的知名高级速录师。然而,被告在成名之后,在为原告服务不到一年时间后,趁原告法定代表人身在国外之机,于去年9月2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原告在十运会业务高峰期因速录师短缺而陷入窘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在其所谓辞职的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并在实体上违反双方协议的内容,擅自解除协议,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培训费、交通费等1万元。

    被告戎某则说,由于原告安排工作的时间不固定,影响其正常的家庭生活,故于去年7月31日向原告递交了辞职信,当时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国在外,由原告处的圣老师收下辞职信,并当场电话告知了原告法定代表人。自去年9月1日起,被告不再到原告处上班,因被告已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虽然原告安排被告至北京公司实习一个月,但一切食宿费用均由被告自理,原告是否交过3000元培训费给北京公司,被告并不清楚,且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应返还培训费。

…………如果你是法官,你的天平会倾向何方?说出你的看法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6-6-5 09:13:00

RE:众说纷纭,说说你的看法!

主要是企业没有签定培训协议惹的祸.企业自认倒霉吧,员工离职是不以你法定代表人在什么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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