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所见到的劳动争议案例评析——解除毕业生协议
案情简介:申诉人:钱某
被诉人:乙公司
钱某2001年6月毕业于省内某高校,2001年4月20日钱某与乙公司签订《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1)服务期2年;(2)违约金1000元。2001年6月27日,钱某正式到乙公司报到上班。双方一直未签订任何其它形式合同。
2001年11月15日,钱某以乙公司未兑现转正后承诺之薪资为由提出辞职。但乙公司以钱某未支付1000元违约金为由而不同意出具解除协议证明。
2002年1月8日,钱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乙公司及时出具解除协议证明。
仲裁委认为:
(1) 申诉人与被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是《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此协议书规定:若双方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裁决:
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钱某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与乙公司协商解决:钱某向乙公司支付了1000元的违约金,乙公司也及时出具了解除协议证明。
相关问题探讨:
(1) 仲裁委的裁决如何?如钱某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会和仲裁结果一样吗?
(2) 此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3) 钱某与乙公司的服务期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签订协议的时间4月20日,正式报到上班的时间6月27日)
(4) 如果钱某到乙公司上班后签订了另外的劳动合同,那么此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自然终止?
(5) 如协议权利义务没有终止,而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与协议约定有不同之处,则以何为准?
(6) 用人单位录用应届毕业生后究竟该如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 如果此争议发生在现在,双方能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属于省合同条例规定的两种情形)?如果不能,那么单位是否可以在录用应届毕业生之后不签订合同,就以协议的形式约定违约金?此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但现在省合同条例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8) 此案例有无其它可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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