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我所见到的劳动争议案例评析(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申诉人:赵某(被告)
被诉人:甲公司(原告)
赵某系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一直在江苏省人才服务中心。赵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1年10月8日至2002年10月7日止,月薪为1800元。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2个月薪资的违约金。2002年1月30日,甲公司办理了赵某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2002年2月18日,甲公司向赵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理由是赵某不胜任工作、严重失职及违纪、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失,具体为以下6点:
1、赵某未能及时续办工商营业执照;
2、赵某遗失他人材料;
3、多次迟到;
4、违反规定报销打车费等其它费用;
5、谩骂公司领导、造成恶劣影响;
6、虚开产假、参加考试。
甲公司未支付赵某2002年1月27日至2002年2月21日的工资1440元。
2002年3月16日,赵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解除合同不当的违约金3600元、补发克扣的工资144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元。
仲裁委认为: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赵某系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甲公司招用其应按政府规定及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的相关手续。甲公司在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办理赵某就业、备案手续,赵某人事关系也一直未转入甲公司,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予解除。故赵某违约金请求不支持;
(2) 劳动合同的无效主要责任在甲公司,甲公司应比照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
(3) 甲公司非具法定理由不得扣发劳动者工资报酬,对赵某离职前未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4) 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称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赵某造成并且实际发生,故对甲公司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裁决:
(1) 甲公司支付赵某2002年1月27日至2月21日未发的工资1440元。
(2) 甲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元。
甲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遂起诉至法院。同时举出了新证据,证明赵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真实年龄。
法院认为:
(1) 甲公司要证明上述1和2的观点,须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未能提供;
(2) 对于赵某未准时上班是不是迟到行为,如果是经单位认可的,或者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默认的,则不能认定为迟到行为。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赵某的行为采取措施,故可推定为非迟到行为,即使是迟到行为,其严重性还不足以促使甲公司与赵某解除合同;
(3) 对于报销行为,如果是经过正当途径签字的,就应认定为正当;
(4) 对于赵某是否谩骂领导,甲公司只提供了被谩骂者的说明材料,证明人也由于是甲公司内部有上下级关系的员工,故不予采信;
(5) 对于赵某是否虚开产假,甲公司必须证明赵某的产假证明是虚假的;
(6) 甲公司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某的行为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解除;
(7) 法庭必须考虑,赵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是一种不适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1)甲公司支付赵某2002年1月27日至2月21日未发的工资1440元。
(2)甲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元。
相关问题探讨:
(1) 赵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仲裁委认为无效而法院忽略未提)
(2) 甲公司是否还应支付赵某2个月薪资的违约金?
(仲裁委认为合同无效,故未支持合同中这一约定条款。法院同样忽略未提。)
(3) 赵某隐瞒自己年龄但未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履行,则其欺骗行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赵某承担1/3的责任)
(4)此案例有无其它可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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