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林铸钢 发表于 2006-6-9 12:26:00

[原创] 我亲身经历的劳动纠纷案(原创)!

我今天刚刚完成我自己的劳动纠纷,先自我介绍,我从事HR相关工作已8年了,处理过很多劳动纠纷官司,这次自己走上仲裁庭,亲身体验了劳动者的艰辛,特更网友们分享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李振华
被申诉人:四川某铸钢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本人自2004年8月28日正式加盟四川****有限公司就任综合部主任以来,负责该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事务工作,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为金林公司阶段性发展贡献了自己所有的力量。企业用工应该本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补充通知的要求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及社会福利,但该公司自2004年8月28日起至2006年3月10日,一直未给本人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及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经本人再三要求,被申诉人也无动于衷。2006年3月10日,因被申诉人长期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决定辞职(本人经被申诉人批准后于2006年3月16日正式离职)。因被申诉人长时间拖欠社会保险(养老及医疗)及不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诉人方违反国家规章制度在先,因此应当给予本人相关经济补偿及补发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但2006年3月16日起至2006年4月29日一直未给本人支付,造成本人生活十分紧张,生活节奏完全打乱。本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本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请求事项:
一、        请求被申诉人支付补偿金2400.00元正(大写:贰仟肆佰元整):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2005年度及2006年度月工资标准为1200.00元)。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工龄为1年零7个月,应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人与被申诉人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申诉人与本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视为本申诉人与本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本人为被申诉人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照《劳动法》规定,本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了工作交接。被申诉人应当在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直未支付。
二、        请求被申诉人支付2004年8月28日至2006年3月10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1)        考虑到本人岗位的特殊性,因此2004年8月28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本人不予追究。
(2)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本人月工资标准为1200.00元/月,缴费基数应为1200,按照国家相关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缴费比例为28%(个人缴纳8%,企业缴纳20%),合计2005年度缴纳费用为4032.00元,个人承担1152.00元,被申诉人应为本人缴纳2005年度全年2880.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大写:贰仟捌佰捌拾元整)。
(3)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3月10日止,因本人原因未领取工资(在财务部个人借支了部分工资按照被申诉人规章制度予以在月薪中扣除),因此不能提供本人在被申诉人处的月工资标准,但被申诉人应为本人购买1—3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最低缴费基数705.00元计算,企业每月缴纳费用为141.00元,累计3个月应为423.00元(大写:肆佰贰拾叁元整)。
三、        请求被申诉人支付2004年8月28日至2006年3月10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
(1)        考虑到本人岗位的特殊性,因此2004年8月28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本人不予追究。
(2)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征收总额为1257.26元/年,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诉人2005年度应为本人缴纳医疗保险金总额为991.86元(大写:玖佰玖拾壹元捌角陆分整)。
(3)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3月10日止,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征收总额为1257.26元/年,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诉人应为本人缴纳一季度医疗保险金总额为247.96元(大写:贰佰肆拾柒元玖角陆分整)。
四、        本次劳动争议仲裁费用52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元整)由被申诉人全权承担。
五、        以上第一至第四项费用总额为7462.82元(大写:柒仟肆佰陆拾贰元捌角贰分整),被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本人一次性支付。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        本人2006年3月10日提出、被申诉人3月16日正式批准的辞职申请书。
(2)        本人工作工龄证明。
(3)        本人2005年度年收入证明。
二、结果:
(1)我胜利了。
(2)我放弃了经济补偿金。
(3)因为我对公司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因此只索赔500元,只是象征性的。
(4)心情十分愉快,因为我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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