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meszsj 发表于 2006-6-11 09:43:00

今天,你放假了吗?

很多朋友最近问我,什么时候能放假休息?除了笑笑之外我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下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的规定是规定了法定的放假节日或纪念日,其他的休息时间都是公司内部的规定。
    这里附上1999年国务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jjjfff 发表于 2006-6-12 09:53:00

RE:今天,你放假了吗?

青年节我从来没过过

一天到晚游泳的鱼儿 发表于 2006-6-21 17:33:00

同感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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