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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症员工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2010-9-22 08:16|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4361| 评论: 18

摘要: 某外企员工王小姐在几个月前被查出患有癌症。根据王小姐的服务年限,她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她在休满3个月后立即回到公司上班。现在,王小姐的劳动合同即将在一个月后到期。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如 ...

    某外企员工王小姐在几个月前被查出患有癌症。根据王小姐的服务年限,她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她在休满3个月后立即回到公司上班。现在,王小姐的劳动合同即将在一个月后到期。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再续签的,人力资源部需要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可是王小姐的情况很特殊,人力资源管理部有些困惑。据了解,3个月的治疗中,王小姐并没有采取手术治疗,王小姐病后的表现又看不出来是否必须继续治疗,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到期终止王小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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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江口荣芥 2010-9-21 10:02
中止.不过最好补偿点物资
引用 brigend 2010-9-21 10:19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可提前通知员工,公司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为医疗期满之日。
但是作为公司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象征性地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也别太少),人道主义关怀一下。
引用 sophie1108 2010-9-21 10:24
还是要补偿一些的
引用 亲宝宝 2010-9-21 10:51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解决该案例的思路就是该员工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处理。
引用 我爱书 2010-9-21 11:06
具体医疗期限还有待确定
引用 brigend 2010-9-21 12:13
5楼的规定应该是适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吧?
根据楼主的说明,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到期顺延进行处理……嗯
法条为《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引用 lixiaoxv 2010-9-21 12:15
回复 5楼 亲宝宝 的帖子


    同意
引用 xiuzhuxiuxian 2010-9-21 14:26
人都是有情感的,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该员工也会感激公司的,会在可以的条件下努力工作的.公司如果留下该员工其他的员工也会对公司更加忠诚!就看公司的老总如何去选择!
引用 亲宝宝 2010-9-21 14:39
回复 7楼 brigend 的帖子


    案例中已经说明王小姐休满3个月的医疗期了呀。所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引用 亲宝宝 2010-9-21 14:41
补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引用 cowboykiki 2010-9-21 19:40
呵呵~~真外企这根本就不是问题!
引用 zz12345 2010-9-21 20:46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可提前通知员工,公司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为医疗期满之日。
但是作为公司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象征性地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也别太少),人道主义关怀一下。
关键是看员工是否具备劳动的能力了这点很重要
引用 风中的蜡烛 2010-9-22 02:45
百度一下,这文章出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答案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与 《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顺延至该期限结束。有关医疗期的长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确界定。同时,医疗期并非必须一次休完,医疗期3个月的可以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是否可以解除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了解的就是患病员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以及享受医疗期的条件。
引用 fish1182 2010-9-22 23:28
我对该案例中的医疗期想补充些。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实际中,患癌症的医疗期好像执行的是24个月,然后再适当延长医疗期,再给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引用 刘卫 2010-9-25 13:34
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另外最好准备好对方休病假的证据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0-9-25 13:46
同意15楼的说法。
国家的规定,患癌症的,医疗期不按工龄算,按24个月算。广东省的最长可以延长到36个月。
案例中的员工,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长到24个月或更长的医疗期结束。
引用 老北京 2010-9-26 09:46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有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在企业和工龄的时间长短不同,最短三个月。工资发放各个地区规定不一样,有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的,还有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的。出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企业也应该给予一部分补贴,因为:你在做,人在看。要让员工感受到凝聚力和亲情,因为“人心散了,队伍就不好带了”。
引用 天涯放牧 2010-9-26 15:44
癌症、精神病类难以治愈的疾病  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到24个月的。

另外  医疗期应该是停工治疗的期限吧,她现在可以正常工作,又没请病假,个人认为可以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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