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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

2010-9-25 22:19|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440| 评论: 2|原作者: 氢天

摘要: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蔡金梁点评:由于各地针对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无法补缴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有各自的处理口径(例如:湖南、广东、深圳等地区对此类情形有规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统一和指导各地法院适用口径,通过司法解释三来达到这个目的。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蔡金梁点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政府主导改制的不可诉性,而各地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和政府主导改制并未作出适当区分,导致各地规定不同或者理解僵化,从而激化劳资矛盾(例如:前段时间的四工人“断指维权”)。本条明确将企业自主引导企业改制而产生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主体变更等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列为劳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蔡金梁点评:在司法解释三施行前,包括上海对于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况下,都强调了此类情形的处理权限归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而劳动者无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在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八十五条操作的很少,导致本条“立而无用”。通过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违法八十五条的行为将由劳动者提出诉权,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蔡金梁点评:由于《劳动合同法》约束的双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主体适格情况下产生的劳动争议才能诉诸法律。未杜绝利用无证、被吊销、期满未换证继续经营等方式来故意导致主体不适格,从而无法确定当事人情形出现,导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而无法维权的,特将此类情形下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蔡金梁点评:在租赁方以出租方的名义招聘员工,且劳动者基于租赁方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根据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将实际用工方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蔡金梁点评:民法上对于遗漏必要共同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一般有3种,1、被遗漏当事人申请参加;2、当事人申请追加被遗漏当事人;3、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遗漏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审理过程中,也会出现因遗漏必要当事人而不予受理(理由是,被遗漏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司法解释三来实现这一目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蔡金梁点评:明确劳动、劳务关系划分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返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此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要以人身损害为由诉诸法院,而不能以工伤为由谋求行政管理部门及仲裁部门救济。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蔡金梁点评:自司法解释三施行起,原则上录用上述4类人员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休假、到期终止补偿金、中途解聘补偿金、中途解聘代通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一系列责任。但是对于上海地区规定的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如何处理将有待于地方完善。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蔡金梁点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义务。在实际审理中,加班费举证往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但,往往用人单位因无法举证不存在的事实而承担不利后果。此条,旨在平衡和分配双方的举证义务,对于劳动者本身能够提供证据的应当自行提供,如果劳动者本身无法提供证据但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蔡金梁点评:此条明确了双方就发生争议的内容可以达成协议,在协议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认定有效。笔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最低支付标准。也就是说,双方的协议所列的金额不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最低支付标准,如果低于的则应认定无效。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蔡金梁点评:再次重申了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调解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一经生效,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蔡金梁点评:明确了除了六种情形外,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蔡金梁点评: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对于一裁终局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现,通过司法解释三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标的的,每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为一裁终局。换而言之,如果数项中,有一项超过的则该项不属于一裁终局。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蔡金梁点评: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无权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条的施行,将为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了一扇窗,即一个仲裁裁决中,即包含一裁终局事项也包含非一裁终局事项的,用人单位(当事人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蔡金梁点评: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发生矛盾的处理方法,即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中院应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这意味着,两者将合并至基层人民法院同时处理。而对于劳动者自收到一裁终局后超过十五日在起诉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或者其自行撤诉的,用人单位有权在收到一裁终局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蔡金梁点评: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施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终审制度,因此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为终审。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蔡金梁点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蔡金梁点评:对于无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后,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督促程序终结。此时,因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劳动者应当先就其事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蔡金梁点评:对于有调解协议的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蔡金梁点评:劳动者在收到一裁终局裁决满十五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由于用人单位尚在三十日申请撤销时效内,据此如用人单位期限内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蔡金梁点评:用人单位申请后又撤回或者其申请因超过时效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而,仲裁裁决如被中院裁决撤销的,基层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蔡金梁点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蔡金梁写于2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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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0-9-26 13:52
期待中,好东西,谢谢分享
引用 2010-9-26 08:22
期待10月15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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