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困扰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年初制定考核办法的时候,制定了一条就是离职员工的工资在办完离职手续一个月后再进行发放;当时考虑的是两点: 1、员工离职的时候大部分都比较紧急,而且已经打定主意要走,在公司多待两天对公司的团结会有一定的影响; 2、离职手续办理的都比较仓促,无论我们怎么强调要一项一项的交接清楚,但是一个月的交接期,几天就交接完了,事后一定会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鉴于以上两条原因,离职一般几天就办完了,所以为了后期的工作能够开展,离职人员能够配合好我们的工作,决定工资缓发一个月,但是现在想想觉得不太合适? 特请教各位这样做是否合适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