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公司工作刚1年,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且所在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开源节流,不设置这个岗位为理由要求A离职,并且公司以这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为理由,不愿意支付A的离职补偿金,我认为这个是和劳动法相悖的,所以我认为公司应该支付给A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因为之前是有悖法律的规定是不应该支持的,不知道是不是对的,请给位支招,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