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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到期不愿意续签不赔偿,是否合法?

2012-5-29 14:07|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609| 评论: 4|原作者: 阳子大头

摘要: A在公司工作刚1年,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且所在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开源节流,不设置这 ...
A在公司工作刚1年,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且所在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开源节流,不设置这个岗位为理由要求A离职,并且公司以这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为理由,不愿意支付A的离职补偿金,我认为这个是和劳动法相悖的,所以我认为公司应该支付给A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因为之前是有悖法律的规定是不应该支持的,不知道是不是对的,请给位支招,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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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tephenzhou 2012-5-29 12:15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应该给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这个条款还有有问题的,需要修改。劳动合同解除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私自约定,与之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引用 小差火 2012-5-29 12:41
劳动合同中的那条规定就违法,无效!
引用 过眼烟云茶 2012-5-29 16:57
规定无效,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
引用 韩梦 2012-5-29 17:43
是的,应该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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