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制造业企业工作,因为今年经济形势不好,为了节约成本,公司老总作了一些变革,其中包括对工资、假期等的调整。但是出现了如下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请各位帮忙分析下: 原来每周都是单休,即一周休一天,以一月30天、4个星期,月基本工资3000为例,单休则工作26天: 若全勤,则实际工资=3000/26*26=3000 若有请假,设请假1天,则实际工资=3000/26*25=2885 调整后,实行单双休轮流制,即如果4个星期的话,其中2个星期是每周休息两天,另两个星期每周休息一天,共休6天,实际出勤24天。为了省成本,公司原打算多放的2天是不计工资的,但怕员工不同意,所以决定公司与员工各让一步,多放的2天,一天为有薪一天为无薪(当然这样做实际还是变相降低了工资的)。现在公司工资是这么计算的,以实际出勤天数24为基数: 若全勤,则实际工资=3000/24*23=2875 若有请假,设请假1天,则实际工资=3000/24*22=2750 但员工认为,虽实际要求出勤24天,但1天是有薪的,而且是过渡时期双方让步的结果,计算天数的基数不应扣除。所以工资应该是: 若全勤,则实际工资=3000/26*25=2885 若有请假,设请假1天,则实际工资=3000/26*24=2769 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计算工资的天数基数。另一方面,公司这样调整工资,当时是找各部门负责人协商的,达成统一意见后,再通知的员工;当时讨论时没有就这个天数基数问题做讨论。公司这样做是否有违劳动法,这种情况下,怎样计算工资合理。请各位分析下,发表下自己的意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