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有个问题想请教:员工以公司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 他要求的赔偿是:1、补全所有拖欠工资全额 2、拖欠工资总额25%的拖欠补偿金 3、按工龄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其中1、2l两项我们以前操作过,3这一条是否需要赔偿,有法律依据嘛? |
执行日期 | 类别1 | 类别2 | 名称 | 具体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08/1/1 | 劳动合同法 | 赔偿金 | 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995/1/1 | 劳动法 | 赔偿金 | 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