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实发工资就是员工每月工资卡实际到账金额,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到其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全额到其个人账户)等。 我主张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但实际工作中是否按工资卡银行到账明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