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提: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均算作旷工,且一个月内旷工3天的算作自动离职。全体员工都有签字。 事件:某员工称做赵某,赵某已经未请假旷工1天,第二天自己名曰来公司请假,在电梯里遇见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领导正要下楼,赵某上楼),跟领导说,我今天是来请假的,然后就进公司了(赵某和领导一直不和,因此这样表现也很正常)。 因直接领导不在公司,老总也出差,因此她写了一个条子(不是请假单,她身为主管是很明白这个的,而且平时还要给她的下属签请假单)放在老总的桌子上,内容大致如此,说家里有事要请几天假之类的。 以上就是他请假的过程。 之后公司多次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人接听,工作也不交接等等。 因此公司以未按规定流程请假,且请假未获批准,且旷工超过3天为由将赵某辞退。给她发EMS限期来办理离职手续,她签收后晚上来公司(人事部门都下班的时间,我们是服务行业,所以公司有人,正好老总和她的直接领导也没走),然后给我打电话说要办手续,前提是她来之前也未打电话说要来办手续,否则我多晚都要等她的。 之后再与其电话沟通就又不接电话了,于是我只能按上次信的内容3天后又发了说明她自动离职的EMS,但是今天被退回来,说本人不在家,拒收。但两次我发信的地址都是一样的,票据也都留着。 以上就是这件事情至今的发展,现在我不得不准备材料等着员工仲裁我们,但之前没有此类经验,所以请教大虾们,我们开除她的理由成立吗,我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万分感谢啊 补充:本周将在报纸上公布其自动离职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