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突然被不言师侄问倒了! 这个出自哪部法律?各种纠结!拿出书,翻啊翻! 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貌似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最终我找到了一份文件: 蟹蓝,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顺便说下各地的相关产前检查假政策: 上海 蟹蓝,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江苏 蟹蓝,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其他各省有规定的请跟帖,谢谢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