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该条文的适用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 (1)对于“两次”的理解争议。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仅能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续订的,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时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前者来自《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参与者,因此较为权威,但是,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形下,对于“两次”如何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裁量。 我们认为,法律语言的理解可能体现两个方面:一般的理解和法律语言中已有的特定含义。而法律中的术语经常也以一般语言为基础,因为法律是针对所有人的规定,与所有人有关,因此,起码的一般理解性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这些字义具有双重任务,是解释者探寻真义的出发点,同时也划定了解释活动的界限。原则上,法律的特殊语言用法通常应优先于一般的语言用法,如果某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已有特定含义,通常即以此特定含义来运用这些用语。但是,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文本,该“两次”并没有形成其特定法律含义,而恰恰相反,持有前一种观点的人意图赋予超越一般理解的特殊法律含义。所以,从文义解释看,对于“二次”字面意义应该采纳一般性理解更为合理,即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第三次)续订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并非是双方同意续订 【案例】蒋某,为某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经面试合格后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销售公司又与蒋某续鉴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销售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整,蒋某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2)对“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因此,目前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包含了用人单位的意愿,因此,“续订劳动合同的”等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该条文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十条件: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③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终止。 持不同意见者认为,该条文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仅仅是事实的描述,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①从法律条文的整体逻辑来看,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其应该包括了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②立法的参与者对于该项规定所作的解释也是采取了第二种观点。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五团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14条第2款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才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在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③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问题,而《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关健在于其规定“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无法切实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第14条第2款第(三)项中“续订劳动合同的”是指当事人双方续订,其境地将会与《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相同。 本帖最后由 歪脖儿树 于 2010-10-17 12:24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歪脖儿树 于 2010-10-17 12:2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