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单位发生了些变故,搞的头大。在这里向大家咨询下: 起因:我们公司是属于某集团旗下的独立法人公司,面临倒闭。(但问题就在于:我们还没有去工商注销,也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什么的。这些问题都不是我能解决的。)现公司的固定资产都由母公司接收,所以母公司出面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现在集团下令劝退全体员工,方案是N+1。部分员工提出:公司没有注销(法律上来说),也无法证明经营不善。更没有通知工会,或去劳动局备案。所以不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原则,认为是违法裁员,要求2N+1。 更头大的是:部分老员工入职很早,入职时公司还没有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和他们入职时间差了三、四个月。这段时间的社保都是找人后补的。)。所以有人提出:一个月没合同,要求按无固定期处理,或全合同期内2N+1。这部分老员工掌握公司核心机密,如果处理不好会对集团形象产生严重影响。 我想请问下:1、我们这种情况,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吗? 2、前期的不签合同,会对公司造成怎样的不利影响?会严重到全合同期的2N+1吗? 我希望集团能尽可能多的给员工补偿金。毕竟公司这样,员工是没有错的。而且我也很可能面临同样的命运。所以想请各位大侠能从员工的角度来为我支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