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某地区的一家大型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QQ群里发牢骚,说公司下了一个文件,规定不得招聘24-30岁未婚未育的女性,缘由是因为有女性怀孕一个月后就打请假条,一直休到产后,企业宁愿赔偿,也要对这种类型的怀孕女性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双方矛盾非常激烈。公司代表说:其实出期怀孕时期上上班运动一下还是有好处的。我们公司对带孕期职员,复印机,打印机,微波炉都不让她们接触的。还要公司怎么样。所以我只能说因个别人孕期的紧张和自我保护意识过强,而使企业产生了不信任造成的。遇到这样的事情,公司任之,那以后公司孕期职员都可以从怀孕第一个月起病假到产假,公司照发病假薪资。这对公司,对以往已生育过的老职工当初的孕期上班都会造成较大影响。 而国外企业呢,员工如果怀孕了 想上班 老板都不敢担待的 怕出事了企业损失更大 都劝员工回家呢 我有个同学在巴黎 刚开始怀孕了不敢说 怕公司不要她了 后来被老板看出来了 跑来问她 知道她怀孕后 紧张的不行 让她马上回家休息 不仅工资照发 还有检查费营养费等等。 为什么每次国家政策初衷是好的,最后却激化了矛盾呢? 我也是未婚未育,我也想结婚生小孩,可是现在结婚生小孩哪有这么容易,物价飞涨,没有一点经济能力我是不敢生小孩,如果因为我的工作能力,企业把我拒之门外,我无话可说,可以如果因为这条企业规定,我真的是冤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