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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是否应该不足额发薪

2012-6-19 13:57|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210| 评论: 8|原作者: 姚麟10

摘要: 案例: 王力(化名)自2009年2月21日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督学主任一职,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5月20日,试用期三个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在试用期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动离职人员, ...
案  例:
   王力(化名)自2009年2月21日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督学主任一职,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5月20日,试用期三个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在试用期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动离职人员,第一个月30日内属自动放弃应聘岗位,无薪离职;第二个月、第三个月内离职只发放基本工资800元(按实际出勤日计算)”。双方同时签订《2009年北京总公司特设督学部晋级升降制度》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该制度约定督学主任“第一个月薪资待遇为底薪800元+绩效1200元+提成+奖金”,自第二个月起工资组成为“底薪800元+绩效约3200元+绩效指标考核2000元+社保+提成+奖金”,每个月均对绩效指标考核2000元设定具体工作要求。
   王力一直干到2009年4月2日,期间每周工作六天。因3月至4月2日工资未发放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没有支付,此王力提出离职。王力还认为,劳动合同书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其离职时工资应以4000元/月计算。某教育公司对此不予以认可。
   王力诉至仲裁委,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2009年3月至4月2日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2月21日至4月2日期间的加班费;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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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mandaluo 2012-6-19 11:41
员工劳动了,企业需支付报酬,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法律不符,支持员工的诉求.
引用 jannifer_yy 2012-6-19 12:10
这个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
引用 baiyunwangjing 2012-6-19 12:51
这个是无效劳动合同
引用 sunday1256 2012-6-19 13:40
这个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
引用 qy2823 2012-6-26 16:04
这个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
引用 浅浅微蓝 2012-6-26 16:56
劳动合同无效,当然需要发薪水
引用 安童 2012-6-26 16:57
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属当然无效的内容,这个案例中的条款就是这样,因此劳动仲裁的结果一定是按照他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的。
引用 阳子大头 2012-6-26 17:59
员工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这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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