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些问题,心中顿生疑虑, 来此和大家共同讨论,有相关案例处理经验敬请分享。 案例背景:我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一名技术维护人员自2007年5月6日入职,2011年8月,由于对公司加薪不满,消极怠工,并在办公区域内大吵大闹,威胁直属上级及总经理,鉴于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该员工提出劳动仲裁,并首次提交了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报告,签于此,劳动行政部门从中协调,公司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6月4日,该员工在工作期间与我公司业务关联单位发生口角,并动手将对方打伤,经公安部门介入,认定主要责任在该员工,由于该员工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病,所以为无责任人,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医疗费用等。鉴于此,集团公司法务中心给的建议是在以下的条件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注:由于劳动者患有精神病,故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都签字): 1、按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支付2年的病假工资(注:依据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并鉴于疾病的特殊性,医疗期应为24个月)。 问题: 1、请问各位童鞋们有无遇到上述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2、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不用支付医疗期的工资?(注:有类似的案例,处于产期的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地方判决是经济赔偿金+产期工资,有的则是只支付经济赔偿金。) 欢迎大家分享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