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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婚假相关法律问题

2010-10-21 09:23| 发布者: 社区管理员| 查看: 541| 评论: 47

摘要: 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其不一定正确,特此声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走过漫漫爱情路,终于踏上了婚姻的殿堂,结婚无论在任何年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西方国家,有结婚度“蜜月 ...
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其不一定正确,特此声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走过漫漫爱情路,终于踏上了婚姻的殿堂,结婚无论在任何年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西方国家,有结婚度“蜜月”的习俗,也就是新婚后第一个月,夫妻偕同外出旅行。在我国,虽然不可能实现一个月的蜜月休假,但是,法律上也制订了规定,保障结婚夫妻有休婚假的权利。只是,婚假这种法定权利应如何行使,很多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很困惑,由此衍生了很多婚假方面的问题,如:婚假可以休几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休婚假是否有时限限制,再婚期间的婚假待遇等等。


    一、结婚年龄、结婚形式?

    案例1:赵小姐18岁时进入A公司工作,与公司同事25岁的钱先生在工作中结识并相恋。热恋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此时,赵小姐19周岁,钱先生26周岁。于是,200999日,两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在所在城市举办了婚礼,进行了结婚摆酒,宴请了亲朋好友和A公司的全体同事,宣布两人正式结婚。婚礼后,两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

    解说: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现象,即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也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19942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

    案例中,赵小姐和钱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认定为结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关权利。另外,赵小姐未满20周岁,亦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

    案例2: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88日,两人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孙先生27岁,李小姐22岁,两人均系初次结婚。2008810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说:

    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

    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结婚的,所以,在北京,这种情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广东规定:“只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广东,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再如: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上海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

    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定为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因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婚。

    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三、婚假天数和晚婚假天数?

    案例2中,孙先生和李小姐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那么,他们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休假呢,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了婚假和晚婚假的具体天数。

    婚假的具体天数,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中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实践中,执行该文件通常按最长3天时间计算,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至于晚婚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享有休晚婚假的权利。晚婚假的具体天数,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因此,具体的晚婚假天数,因地而异。如广东: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江西: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北京: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上海: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10天;江苏: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安徽: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福建:晚婚的,婚假为15日(也就是晚婚假12日);甘肃: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也就是晚婚假27天)。

    因此,孙先生和李小姐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另外,孙先生系晚婚,还可以额外享受晚婚假10天(上海地区)。


    四、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案例3200666日, 24岁的北京MM周小姐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30岁的,离异过一次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安同学的案例真老土,为什么家人一定要反对,MM一定要冲破重重围阻呢,嘿嘿)。登记后,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说:

    再婚者能否享受婚假呢?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至于再婚者和初婚者结婚,初婚者能否享受晚婚假呢?这取决于是否认定初婚者为晚婚,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可以享受晚婚假,不能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不能享受晚婚假。

案例3发生在北京,按照北京的规定,不应认定周小姐为晚婚,因此,周小姐和吴先生只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待遇。


    五、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案例4201098日,深圳32岁的郑先生与26岁的王小姐登记结婚,二人系初次结婚。2010926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从928日起休婚假和晚婚假,合计13天(3天婚假+10天晚婚假)。因对婚假中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人跟公司发生了争议。郑先生与王小姐认为,婚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其可以休假到20101019日,合计休假22天,公司认为,婚假中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他们可以休假到20101010日,合计休假13天。

    解说:

    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该问题,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种说法众说纷纭,这也给很多单位在确定婚假的休假天数方面带来困惑。

    笔者认为,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或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参考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的精神来确定。

    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期包括公休日( 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时实行六天工作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因此,在上海、广东、山东、贵州等地,婚假应包括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新疆、四川等地,婚假中,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

案例4发生在深圳,按照广东规定的精神,婚假中包括了休息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因此,郑先生与王小姐可以享受婚假的期限为:2010928日至20101013日,合计16天。


    六、婚假的工资应该怎么发?

    案例5200999日,深圳的冯先生和陈小姐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及晚婚。200911月,两人向单位申请休婚假及晚婚假13日,从2009121日至20091213日。20101月,单位支付了两人的200912月的工资,因未包括婚假及晚婚假13天的工资,两人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解说: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享受婚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婚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职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应当依法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当月工作业绩予以发放。

当然,晚婚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婚假期间相同的待遇。

    因此,案例5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七:婚假什么时间休?

    案例6:北京的褚先生于20037月与卫小姐进行结婚登记,当时,恰逢非典期间,两人未申请休婚假。20087月,因褚先生孩子生病,需要24小时家人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褚先生向单位申请补休婚假,被单位拒绝。

    解说:

    婚假应该在什么时间内休,也是实践中有争议的一个话题。

    笔者认为,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必须在结婚后多长期限内使用。鉴于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假必须在什么时间内休完,因此对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只要单位限制婚假使用符合下列要求:即:婚假的时间限制要合理、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则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休婚假,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又应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针对婚假的天数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婚假时效性并没有规定,这可以由单位按照自身条件规定的。如果单位无这样的规定,由于婚假是国家给予员工的福利,何时休婚假是员工的权利,既然员工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也就是说,员工在本单位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休婚假,没有时间限定。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按照上述观点,某员工在25周岁结婚的,只要未休过婚假,难道在他55岁的时候申请休婚假,用人单位还应该准许,这也太荒唐了。

    笔者认为:婚假,顾名思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员工处理结婚事务的假期,既然是处理结婚事务,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不可能还用休婚假来处理几十年后与结婚无关的事务。当然,这一时间限制,从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参考民法通则的保护时效的规定,确定为2年。换言之,员工从结婚登记当日起就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员工也应当知道其有这样的权利,如果他在2年之内还未主张其休婚假的权利的,则视为其放弃了休婚假的权利。

    因此,案例6中,员工在结婚5年后申请休婚假,不应准许。(PS:虽然,实践中,案例6,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没有时间限定的观点进行了裁判,认定了员工可以休婚假。)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0-20 20: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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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陌上雪 2010-10-20 17:31
那我是沙发吗?慢慢学习先,太长了。
今天心情不好,看见安爸,好些哦。
引用 陌上雪 2010-10-20 17:35
那有个问题哦。在上个公司结婚了,没有休婚假,到了下个公司,不足2年,可以休不?
引用 安安的爸爸 2010-10-20 17:41
回复 3楼 陌上雪 的帖子


    这个问题难到俺了,粗想,理论上:员工结婚就有休婚假的权利,不论其在哪个单位,因此,员工在上一家单位结婚登记了,未休婚假,到了下一家单位,下一家单位应该给员工享受休婚假的权利。只是,员工对此需要证明:其在上一家单位未休过婚假,可这样的证明,员工也是比较难出具的。
引用 一呀一 2010-10-20 17:43
单位可以规定一下,领证半年或一年内准休,逾期就没得休了,
引用 一呀一 2010-10-20 17:45
偶单位员工休婚假只有3天时全薪的,超过的部分扣20%工资的.绩效部分按照当月考核合算
引用 利蓓加 2010-10-20 19:07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时限应该是可以执行的。
引用 书剑笑 2010-10-20 19:21
我现在正面临着二楼兄弟提出的问题,烦请楼主答疑!
引用 夏日时光 2010-10-20 22:11
学习啦,不错
引用 _潜水鱼_ 2010-10-21 08:50
实用实用!!
引用 风中的蜡烛 2010-10-21 09:30
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冯陈储卫,安爸是传授百家姓呀,嘿嘿,开个安爸的玩笑。
不过,文章真的很精彩,值得加精!
引用 stelltang 2010-10-21 10:03
学习了。
引用 融化的冰激凌 2010-10-21 10:30
学习了
引用 belindachen 2010-10-21 11:23
学习了。
引用 祖朝野 2010-10-21 11:49
LZ厉害,学习了!
引用 潇文 2010-10-21 12:07
所以有时公司的做法是大家认同的,但仲裁又不支持。比如案例6,仲裁公司还是输了。所以现在公司才是弱势群体,如果不把每个洞都补起来的话,那可真是可怜的很。但谁能说哪个公司的制度就是完全的呢。人力资源真的是难
引用 whnl11 2010-10-21 12:57
学习啦,不错
引用 狂人mvp 2010-10-21 14:07
非常精彩,面面俱到,基本上人力资源劳动关系中的所有关于婚假的都可以在这个帖中分析到了,超级强大!!谢谢安爸的分析和分享。
本帖可以收藏起来作为婚假手册了,感谢。
引用 芒果吃饭 2010-10-21 15:42
我们公司一律休7天,不过只有一半的工资!
引用 选择好心情 2010-10-21 18:54
学习啦,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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