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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么

2012-7-12 10:46|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332| 评论: 8|原作者: xinxinyunmeng

摘要: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有个员工刚入职一个半月就说怀孕了,该员工从事客服工作申请不上夜班,员工为派遣制,那用人单位可以将该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么,如果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又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呢 ... ...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有个员工刚入职一个半月就说怀孕了,该员工从事客服工作申请不上夜班,员工为派遣制,那用人单位可以将该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么,如果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又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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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ujun2020 2012-7-12 10:23
肯定有问题
引用 勇连在线 2012-7-12 10:33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引用 394885240 2012-7-12 10:40
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没有签合同的话应该可以的。
引用 sevenbox913 2012-7-12 11:06
如果经检测是却是怀孕,且避免上夜班属于劳动保护条件规定内的,那么无法退还给劳动派遣公司,且劳动派遣公司不得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引用 豆豆0903 2012-7-12 11:37
员工是属于你们公司还是派遣公司的
引用 ruiran 2012-7-12 14:01
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没有签合同的话应该可以的
引用 sawata 2012-7-12 14:20
确定怀孕了,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你当然不可以将怀孕的女员工退回给派遣单位的
引用 勇连在线 2012-7-12 15:50
本帖最后由 勇连在线 于 2012-7-12 15:51 编辑
勇连在线 发表于 2012-7-12 10:33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切应该依照法律的条文处理。用人单位觉得怀孕了,想退回来,劳动合同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因为劳动者本身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单位的关系都是有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虽然在派遣公司,但是实际上还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和用人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这里唯一的可以推敲的,就是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的条的规定里,怀孕的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不过你得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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